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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淄博市监理协会

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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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淄博市建设监理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业务的企业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建设更多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优质工程。

第四条  本协会在政府和会员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贯彻执行政府有关法规、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向政府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和意见,热情为会员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淄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理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驻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30号。

 

第二章  协会的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研究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监理行业法规和发展规划。

三、开展建设监理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情况,协助会员开拓国内外监理业务。

四、组织会员交流管理和工程监理经验,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组织国内外有关信息的交流,编辑出版监理刊物资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六、建立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监理业务有关的交流合作活动。

七、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表彰会员中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八、完成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行业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章程所指的会员是指经协会批准接纳的从事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个人。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建设管理工作业绩。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力

一、参加协会承办的各种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全体大会的议案的表决权;

四、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有对协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协会的信誉;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协会纪律

一、协会会员不遵守协会章程,或违反全体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不按时交纳会费,会长可对其提出警告。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二、协会任何会员如严重损坏协会利益,或不接受会长的警告,经过代表大会通过,可以除名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开除任何会员的理由除出席大会的会员外,可以不对外公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组织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单位选派的代表组成,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或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确定理事会的人数并选举理事;

(三)批准接纳或开除协会会员;

(四)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财务年度预决算;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二)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并负责起草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三)负责管理协会的财产,并负责编写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制定和提交协会有关方案的申诉,并交由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五)负责调解会员之间的争议;

(六)负责本章程未明确的其它事宜;

(七)理事的全部工作要向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五人。

三、理事的任期为两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员的任期从本次代表大会闭会开始,至下届代表大会闭会结束时止。

五、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六、由某种原因理事不到任期,可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推荐一名候选人,经本届理事会通过增补一名理事。

七、会长、副会长由某种原因不到任期,可逐级由副会长、理事中选举一名会长、副会长接任,填补空位,任期至本届代表大会结束时止。

八、会长任期两年,不可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及会员单位有效。

第十九条  秘书处:

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一、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三人。

二、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副秘书长协助下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三、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工作。

四、秘书处下设综合部、科技培训部、行业发展部。

第二十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职责:

会长在协会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理事会负责,检查督促秘书处对执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方案的实施和落实情况。

二、协调与政府及各会员单位关系。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会工作会议。

四、其它未尽事宜。

五、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的全面工作,在会长离职期间代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自律委员会。自律委员会由会长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主任1人、委员5人。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财产和收入全部用于协会事业,经费来源包括四个方面:

一、会员每年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协会发行各种出版物的收益;

四、协会举办各种培训及其它有偿服务地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年度预决算制。

一、财务年度以每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预决算内容含收支范围支出项目,数量及经费结存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在职工作人员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条  解散协会和清算债务

一、解散协会和清算债务应由理事会提出异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二、只有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同意解散和清算债务的决议才能通过;

三、如解散协会的决议通过了,最后一届理事会和由代表大会选出的清偿债务委员会共同负责清偿债务;

四、协会解散时应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销注册,并登报声明。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可根据需要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3月14日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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